誰來辨識暴露?從法律體系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中缺席的那塊拼圖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意見書

職業衛生技師應與公共衛生師同步納入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使兩者互補加成,完善勞工健康服務之專業涵蓋範圍。

意見對象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
核心訴求 職業衛生技師應同步納入
涉及條文 第7、9、22條
意見類別 法規草案意見

草案擴大勞工健康服務團隊專業組成之方向值得肯定與支持,惟草案於第7條第2項第2款增列「公共衛生師」的同時,卻未一併納入「職業衛生技師」,建議應同步增列,使兩者互補加成,完善勞工健康服務之專業涵蓋範圍。

參考依據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台灣公共衛生新里程碑 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109年5月15日;公共衛生師法第2條、第13條;技師法第13條;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4條、第10條之2。
第 一 點

公共衛生師與職業衛生技師在法律體系上分屬不同專業

草案方向正確,但法律體系本已預設兩者並存

草案說明引用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1項,認定公共衛生師業務包括「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據此納入勞工健康服務體系。此一方向完全值得肯定——公共衛生師在群體健康數據分析、健康促進方案規劃、流行病學調查等領域具備紮實訓練,確實能為勞工健康服務帶來過去所欠缺的能力。

然而,從法律體系觀之,兩者本即分屬不同專業領域與主管體系:

比較項目公共衛生師職業衛生技師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第2條)工程會主管、勞動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技師法第13條)
服務對象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作業場所之勞工及雇主
核心業務群體健康服務、健康促進、疫病調查危害辨識、暴露評估與控制、作業環境監測
排他性規定有限度排他性;第13條第2項第1款明定其他專技人員依其業務執行者不受限制依技師法執行法定業務,不受公共衛生師法規範
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明確將「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者排除於該法規範之外。立法者已預見兩種專業各有法定業務領域,互不取代。
第 二 點

兩者專業互補,缺一不可

公共衛生師的專長領域

  • 群體健康數據統計分析與趨勢判讀
  • 健康促進方案規劃推動
  • 疫病調查方法學
  • 健康風險溝通

職業衛生技師的專長領域

  • 作業場所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危害因子辨識與定量評估
  • 採樣策略設計與暴露濃度推估
  • 工程控制與行政管理措施效果評估
  •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規劃執行
完整的「整體性職業健康相關調查分析」(草案第3條第2項),需同時具備這兩方面專業。只納入其中一方,調查分析必然有所偏頗。既然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已承認其他專技人員依其業務執行不受該法限制,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更應將職業衛生技師一併納入——否則形成弔詭局面:公共衛生師法承認職業衛生技師有獨立專業領域,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卻在最需要此專業的場域中將其排除。
第 三 點

草案條文自身的矛盾與實務隱憂

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瑕疵

草案第9條第5款明列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為「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調查分析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條文既以「職業衛生」定義服務內容,第7條定義執行人員資格時理應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目前草案服務內容寫了「職業衛生」,可執行人員中卻無「職業衛生技師」——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有明顯瑕疵。

草案說明第9條第三點坦承,現行實務中部分勞工健康服務「僅以個人飲食及生活習慣之健康知識傳遞或指導,未能聚焦或連結職業暴露之健康危害預防及管理」。這凸顯當前最欠缺的是「職業暴露」端的專業能力。公共衛生師在健康促進面向能帶來提升,但要補強暴露端不足,最優解應該是職業衛生技師。

具體條文中的專業需求

第11條第1款

要求「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化學性與物理性危害因子的辨識評估,是職業衛生技師核心訓練

第22條第3項(新增)

「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草案說明指出涉及「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同樣是職業衛生技師最擅長的領域

只納入公共衛生師,健康促進端獲補強,暴露評估端仍有缺口。兩者同時納入,才能建構從「暴露辨識」到「健康管理」的完整服務鏈。
第 四 點

與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的制度銜接

兩部法規應形成完整制度鏈

勞動部於114年5月14日預告「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正式將暴露評估報告納入法定要求——事業單位須於採樣後90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此制度變革與本次草案有直接銜接關係:

暴露評估報告的法定執行者就是職業衛生技師

現行辦法第4條明定監測人員須持有「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第10條之2規定監測評估團隊須有「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參與。未來依法產出暴露評估報告者,正是職業衛生技師。

暴露評估報告須與勞工健康服務團隊對接

本次草案第9條第5款要求辦理「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調查分析」,第22條第3項要求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基礎資料很大程度來自暴露評估報告。若產出報告的職業衛生技師被排除在服務團隊外,等於切斷「暴露資料」到「健康管理」間最關鍵的專業橋樑

法規涵蓋範圍主要執行專業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暴露辨識 → 監測採樣 → 暴露評估報告(前端)職業衛生技師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本次草案)健康檢查 → 分級管理 → 健康促進(後端)護理人員、醫師、公衛師(現草案)
銜接缺口暴露資料 → 健康管理的專業橋接⚠ 職業衛生技師被排除在外
第 五 點

國際制度的參考

ILO、美國、英國均將兩類專業並列

ILO 第161號公約

明定職業衛生服務應以多專業團隊組成,官方文件將 occupational hygienist(對應我國職業衛生技師)與公共衛生專業人員並列為團隊成員,兩者缺一不可

美國 OSHA

將 Industrial Hygienist 與職業醫學醫師、職業護理師等並列為職場健康與安全專業人員;多項有害物質標準(鉛、石棉、二氧化矽、甲醛等)均要求雇主執行暴露評估,實務上須由具 Industrial Hygiene 專業者執行。

英國(1999年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要求雇主指派勝任人員處理職場健康危害,Chartered Occupational Hygienist 為英國政府列管專業資格。

國際制度共同點:職業衛生與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在職場健康服務中各司其職、相輔相成。台灣草案只納其一而遺漏其二,與國際趨勢不符。
第 六 點

具體修正建議

建議一

第7條第2項第2款 — 增列職業衛生技師

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業衛生技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公共衛生師法第2條明定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第13條第1項業務以「社區與場域」為框架;職業衛生技師依技師法以作業場所危害辨識、暴露評估與控制為核心業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兩者法源與專業取向本即互補。且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已明確將「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排除於該法規範之外,顯示立法者已預見兩種專業各司其職、互不取代。兩者並列方能真正回應草案第3條第2項「建立整體性職業健康相關調查分析」之需求。
建議二

第9條第5款 — 增列但書說明

於第9條第5款增列說明或另以函釋明確:涉及作業環境危害因子之辨識及暴露評估之事項,宜由具職業衛生技師資格者辦理或提供專業諮詢。
「職業衛生之相關調查分析」涵蓋範圍廣泛,應區分健康促進面向(公共衛生師擅長)與暴露評估面向(職業衛生技師擅長),使各專業各展所長。此外,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已將暴露評估報告納入法定要求,未來職業衛生技師依法產出之暴露評估報告,正是本條「職業衛生之相關調查分析」的重要基礎資料,兩部法規之人員資格應予銜接。
建議三

第22條第3項 — 增列職業衛生技師為會同人員

必要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必要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職業衛生技師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草案說明指出此評估涉及「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職業衛生技師在此領域的專業訓練較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管理師╱員)更為深入,將其列為可會同之專業人員,有助於提升現場評估之品質。

結語

公共衛生師納入勞工健康服務體系是正確的方向,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正因如此,更不應該遺漏職業衛生技師

公共衛生師帶來的是「健康促進」與「群體分析」的專長,職業衛生技師帶來的是「暴露評估」與「危害控制」的專長——兩者合作,才能為勞工提供真正完整的健康保護。

懇請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正中一併將職業衛生技師納入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使公共衛生師與職業衛生技師攜手為勞工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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