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意見書
職業衛生技師應與公共衛生師同步納入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使兩者互補加成,完善勞工健康服務之專業涵蓋範圍。
草案擴大勞工健康服務團隊專業組成之方向值得肯定與支持,惟草案於第7條第2項第2款增列「公共衛生師」的同時,卻未一併納入「職業衛生技師」,建議應同步增列,使兩者互補加成,完善勞工健康服務之專業涵蓋範圍。
公共衛生師與職業衛生技師在法律體系上分屬不同專業
草案方向正確,但法律體系本已預設兩者並存
草案說明引用公共衛生師法第13條第1項,認定公共衛生師業務包括「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據此納入勞工健康服務體系。此一方向完全值得肯定——公共衛生師在群體健康數據分析、健康促進方案規劃、流行病學調查等領域具備紮實訓練,確實能為勞工健康服務帶來過去所欠缺的能力。
然而,從法律體系觀之,兩者本即分屬不同專業領域與主管體系:
| 比較項目 | 公共衛生師 | 職業衛生技師 |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公共衛生師法第2條) | 工程會主管、勞動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技師法第13條) |
| 服務對象 | 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 | 作業場所之勞工及雇主 |
| 核心業務 | 群體健康服務、健康促進、疫病調查 | 危害辨識、暴露評估與控制、作業環境監測 |
| 排他性規定 | 有限度排他性;第13條第2項第1款明定其他專技人員依其業務執行者不受限制 | 依技師法執行法定業務,不受公共衛生師法規範 |
兩者專業互補,缺一不可
公共衛生師的專長領域
- 群體健康數據統計分析與趨勢判讀
- 健康促進方案規劃推動
- 疫病調查方法學
- 健康風險溝通
職業衛生技師的專長領域
- 作業場所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危害因子辨識與定量評估
- 採樣策略設計與暴露濃度推估
- 工程控制與行政管理措施效果評估
-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規劃執行
草案條文自身的矛盾與實務隱憂
法律體系內部一致性瑕疵
草案說明第9條第三點坦承,現行實務中部分勞工健康服務「僅以個人飲食及生活習慣之健康知識傳遞或指導,未能聚焦或連結職業暴露之健康危害預防及管理」。這凸顯當前最欠缺的是「職業暴露」端的專業能力。公共衛生師在健康促進面向能帶來提升,但要補強暴露端不足,最優解應該是職業衛生技師。
具體條文中的專業需求
第11條第1款
要求「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化學性與物理性危害因子的辨識評估,是職業衛生技師核心訓練。
第22條第3項(新增)
「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草案說明指出涉及「危害辨識評估及控制」,同樣是職業衛生技師最擅長的領域。
與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的制度銜接
兩部法規應形成完整制度鏈
勞動部於114年5月14日預告「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修正草案,正式將暴露評估報告納入法定要求——事業單位須於採樣後90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並提出改善建議。此制度變革與本次草案有直接銜接關係:
暴露評估報告的法定執行者就是職業衛生技師
現行辦法第4條明定監測人員須持有「工礦衛生技師證書」,第10條之2規定監測評估團隊須有「執業工礦衛生技師」參與。未來依法產出暴露評估報告者,正是職業衛生技師。
暴露評估報告須與勞工健康服務團隊對接
本次草案第9條第5款要求辦理「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調查分析」,第22條第3項要求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基礎資料很大程度來自暴露評估報告。若產出報告的職業衛生技師被排除在服務團隊外,等於切斷「暴露資料」到「健康管理」間最關鍵的專業橋樑。
| 法規 | 涵蓋範圍 | 主要執行專業 |
|---|---|---|
|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暴露辨識 → 監測採樣 → 暴露評估報告(前端) | 職業衛生技師 |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本次草案) | 健康檢查 → 分級管理 → 健康促進(後端) | 護理人員、醫師、公衛師(現草案) |
| 銜接缺口 | 暴露資料 → 健康管理的專業橋接 | ⚠ 職業衛生技師被排除在外 |
國際制度的參考
ILO、美國、英國均將兩類專業並列
ILO 第161號公約
明定職業衛生服務應以多專業團隊組成,官方文件將 occupational hygienist(對應我國職業衛生技師)與公共衛生專業人員並列為團隊成員,兩者缺一不可。
美國 OSHA
將 Industrial Hygienist 與職業醫學醫師、職業護理師等並列為職場健康與安全專業人員;多項有害物質標準(鉛、石棉、二氧化矽、甲醛等)均要求雇主執行暴露評估,實務上須由具 Industrial Hygiene 專業者執行。
英國(1999年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要求雇主指派勝任人員處理職場健康危害,Chartered Occupational Hygienist 為英國政府列管專業資格。
具體修正建議
第7條第2項第2款 — 增列職業衛生技師
第9條第5款 — 增列但書說明
第22條第3項 — 增列職業衛生技師為會同人員
結語
公共衛生師納入勞工健康服務體系是正確的方向,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正因如此,更不應該遺漏職業衛生技師。
公共衛生師帶來的是「健康促進」與「群體分析」的專長,職業衛生技師帶來的是「暴露評估」與「危害控制」的專長——兩者合作,才能為勞工提供真正完整的健康保護。
懇請主管機關於本次修正中一併將職業衛生技師納入第7條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使公共衛生師與職業衛生技師攜手為勞工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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