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法規

台灣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制度的三個空白:沒有定義、沒有平時的責任、沒有人量過

沒有人量過的制度

法規查不到「專職」的定義,官方也沒有給過認定標準;新增的綜理義務,查遍罰則零命中;而這套實施近二十年、影響數萬家事業單位的制度,從來沒有人公開評估過它有沒有用。三個空白,加上一段很少被提起的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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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個國家職安人員設置規定比較圖:台灣在組織、人員、證照三面向全數要求

八個國家,只有台灣走到三重全滿

查了八個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發現只有台灣同時要求設專責部門、人員專職禁兼任、資格限國考體系。日本沒有部門要求、德國用「年度投入時數」取代專職、英國連證照都不要求——原來要達成同一個目的,做法不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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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HOP 思維重新理解罰款:「階層式開罰」如何成為重大事故的預防機制

職安法的罰鍰分級結構自民國 102 年改名修法就已存在,114 年 12 月又新增職場霸凌罰則。但分級結構在,HOP 思維卻沒跟上——本文從潛在後果邏輯解讀正確的階層式裁罰設計,並提供承攬商罰則設計的四個實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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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辨識暴露?從法律體系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草案中缺席的那塊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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