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靠那四個字,我們靠什麼

 

 

 

📎 本文是「專職三論」系列的第三篇(出路篇)。第一篇〈八個國家,只有台灣走到三重全滿〉比較各國做法;第二篇〈沒有人量過的制度〉談台灣制度的三個空白與立法理由;本篇談專業價值的來源,以及三個我認為值得一起想的問題。

前言:先說句公道話

前兩篇談了別人怎麼做,以及我們的制度寫了什麼。這一篇想談的是我真正關心的問題——但在那之前,我想先為「堅持專職」這個立場說句公道話,因為它背後有非常真實的處境。

同一個條文,兩種相反的效果

我們捍衛的那四個字,擋不住真正的稀釋——因為「不得從事無關工作」不可稽核。這一點,職安夥伴描述過的實況比任何分析都清楚:也有公司的職安要兼行政、總務、消防、環保,甚至應設五名專職卻只有一位在實際作業,當然也有真的專職的。這都是現場的無奈與公司文化的問題;但它同時也說明了一件事——條文真正擋得住的,從來不是這種稀釋。

但它擋得住任何一次交辦——因為只要主張「這違法」,在沒有官方判準的情況下,舉證責任事實上落在想交辦的那一方,而他無法證明一件沒有標準的事。

於是同一個條文產生了兩種相反的效果:想做事的人被綁住,不想做事的人有了免死金牌。這不是誰的品格問題,這是誘因結構的必然結果

公道話是這樣的:制度給了我們四個字,沒給別的。

沒有指揮權——那在各級主管手上。沒有專業意見的法定地位——建議可以被否決,而且不留紀錄。沒有績效衡量方式——做得好不會被看見。出事時法律也不找我們——所以平時也沒有相應的分量。當一個人手上只有一把鎚子,他就會用那把鎚子去敲所有東西。我們緊握的與其說是條文,不如說是僅有的專業身分憑證

所以問題不在於堅持得對不對,而在於——這四個字,撐不起我們想用它撐住的東西。

沒有法規強制,市場照樣給溢價

美國聯邦不發任何職安衛證照、不強制設置安全衛生人員;英國不要求正式資格。但這兩個國家有全球最有價值的職安衛專業認證:

認證市場價值法律強制力
美國 CSP平均為持證者多帶來約 3 萬美元年薪;持任一安全證照者比無證照者多約 1.8 萬美元(BCSP 2023 薪資調查,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合作,9,600 份以上回覆)
美國 CIH持證者平均基本薪資 12.5 萬美元,無證照者 8.6 萬美元(AIHA 2019 薪資調查,2,347 份回覆)
英國 CMIOSH會員薪資中位數 5.9 萬英鎊,非會員 4 萬英鎊(IOSH 2024 薪資調查)
英國 NEBOSH/IOSH約九成職安衛職缺要求其一或兩者(NEBOSH 官方統計)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聘用他們。市場願意多付三成到四成,是因為雇主真的相信這些人做得出東西。專業價值可以不靠法規強制建立——這是已經被驗證的事。

再看台灣這一側。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的到檢人數,從 108 年的 11,750 人次成長到 112 年的 20,223 人次,四年成長七成二,112 年是全國所有職類到檢數第一名;100 至 114 年累計合格發證 28,158 張。

我要誠實區分兩層,免得這個數字被誤用:基層證照的稀缺性確實在快速下降,但技師層級沒有——高考及格人數穩定在每年 20 至 30 人,甲級技術士也只是區間震盪。所以正確的說法不是「證照要爛大街了」,而是:一個每年有兩萬人次在排隊取得的資格,撐不起「不可取代」這個主張。

制度的重心已經移動了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管理辦法修正,專責與專職的門檻一個字都沒有動;新增的全部是「要做什麼」和「誰負責」——一般性風險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訂定管理計畫、強化變更管理、採購管理、承攬管理、緊急應變計畫,以及把工作場所負責人與各級主管的職責拆開寫清楚。母法第 23 條第 4 項的增訂理由更直接寫著:實務上常有各級人員權責劃分不明確之爭,「工地負責人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職責不清,致……互相推諉」。

主管機關把力氣花在過程與權責上,沒有花在「要有幾個專職的人」。那四個字不是被廢除,是被繞過了。制度的價值中心正在從「編制內有沒有這個人」,移向「風險評估有沒有做、誰對它負責」。

而後者衡量的是能力,不是身分。

我不知道答案的部分

民國 63 年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時,為什麼選擇「強制設置」而不是日本那種「選任有實權者統籌」的模式?查無任何官方文件說明。母法歷次立法理由都只講應設置組織人員、參考國際標準。

我也沒有證據支持「法規遲早會廢掉專職規定」這種說法——查過澳洲、紐西蘭與國際勞工組織,查無任何國家廢除過強制安全衛生人員配置規定。英國的 Löfstedt 報告、歐盟的 REFIT 檢討、紐西蘭 2026 年的修正草案確實都指向鬆綁,但共同特徵是「簡化程序、聚焦重大風險」,沒有一案主張廢除人員配置本身。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我答不出來:如果取消形式要求,中小企業會不會乾脆什麼都不做?歐盟 REFIT 的官方評估給了一個值得警惕的發現——中小企業遵循職安衛指令的困難度高於大企業,但中小企業的重傷與死亡率反而更高。這說明形式管制在最需要保護的地方最無效,但它證明取消管制會更好。

三個問題,不預設答案

一、我們要不要一個可以被檢驗的制度?現在沒有人知道專責單位有沒有用,因為沒有分規模的統計、沒有前後對照、沒有評估研究。一個不能被檢驗的制度,永遠不會被改進,也永遠不會被證明有價值。要求主管機關公布按事業單位規模別的職災統計,是一個具體、低成本、任何人都可以支持的訴求。

二、我們要「守住身分」還是「換到權力」?日本用一個條文解決了我們吵很久的問題:總括安全衛生管理者必須由實際統籌事業執行的人擔任,並由他指揮安全與衛生管理者。責任跟著權力走。如果有一天要修法,是要繼續加強「不得兼任」的禁令,還是爭取「職安人員的意見必須被記錄、被回覆、被追蹤」這類實際的權力?我認為後者對現場的改變大得多。

三、我們的價值要由誰來定義?如果我們對雇主的說法始終是「法律規定你要有我」,那就把定價權交給了立法者,而不是市場。法規不必被廢除,只要供給持續增加,價碼就會往下走——因為賣的是一張資格,不是一項能力。而 115 年 7 月剛上路的風險評估、變更管理、承攬管理、緊急應變,恰好都是「做得出來才算數」的東西。這是機會,不是威脅。

最後留一個問題給大家一起想。如果你認為我引的哪一份文件解讀錯了,請直接指出來,我會更正;但如果那些文件是對的——當立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杜絕證照出租」,而我們仍然相信它是為了「確保獨立性」,這是在守護專業,還是在守護我們對專業的想像?


這個系列談的是制度。如果你想把法規變成現場能直接用的東西,我們把作業環境監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026 修法、職場霸凌防治等主題整理成了知識圖卡與線上課程,放在 瀚博商城

查證說明

薪資數據取自 BCSP 2023 安全薪資調查(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合作,9,600 份以上回覆)、AIHA 2019 薪資調查(2,347 份回覆)、IOSH 2024 薪資調查,幣別分別為美元與英鎊,與台灣情境對比時須注意購買力與市場結構差異。台灣證照數據取自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逐年統計。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修正內容取自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之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歐盟 REFIT 評估結論取自歐盟官方文件。誘因結構的解釋、制度設計的評價與文末三個提問,均為作者個人分析,非查證所得之事實;涉及法規適用性的個案認定屬專業判斷,本文不代為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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