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是「專職三論」系列的第一篇(比較篇)。系列共三篇:本篇看其他國家怎麼規定;第二篇回到台灣,談這套制度的三個空白與當初的立法理由;第三篇談如果不靠「專職」這兩個字,我們的專業價值該建立在什麼上。延伸閱讀:〈環保或工安人員的本位主義〉。
前言:一句我們都講過的話
「法規不是說要專任嗎?」
這句話我聽過很多次,自己也講過。它幾乎是每個職安人員在被交辦第五件雜事時,心裡浮出來的第一個念頭——而且聽起來完全站得住腳:法規白紙黑字寫著專職,那要求我兼辦別的事,本來就不合理。
但前陣子因為某個原因,我真的把條文、函釋、當年的立法理由,還有其他國家的做法,從頭到尾查了一遍。查完之後我發現一件有點不舒服的事:我們對這四個字的理解,跟法規實際寫的東西,中間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這個系列想做的很單純:把文件攤開。其他國家怎麼規定?我們的條文到底寫了什麼?當初為什麼要這樣立?這些年有沒有人檢驗過它有沒有用?以下所有內容都可以查證,我盡量不加自己的意見,加了的地方我會說。
利益揭露:我是職業衛生技師,經營顧問服務事務所,從這個議題的走向中有商業利益。所以請不要相信我的立場,請去查我引用的每一份文件——本系列所有法條與立法理由均註明出處。
先看看別人怎麼做
我查了八個國家或地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想確認一件事:其他國家是不是也要求企業設置專責的安全衛生部門。結果比我預期的更清楚。
| 國家/地區 | 強制設專責部門 | 人員設置與門檻 | 強制證照 |
|---|---|---|---|
| 台灣 | 是第一類事業 100 人以上須設專責一級單位;總機構 500 人以上再設 | 專職、常駐廠場、不得兼任第一類 100 人以上全部管理人員專職 | 是高考/技師/甲乙級技術士 |
| 中國大陸 | 設機構或配專職人員,二擇一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危險物品等不論規模;其他行業逾 100 人 | 專職;100 人以下得專職或兼職冶金與有色金屬企業另訂比例:專職人員不低於從業人數 3‰ 且不少於 3 人 | 是考核合格;危化、礦山、金屬冶煉須配註冊安全工程師 |
| 日本 | 否 | 選任即可50 人以上選任衛生管理者與產業醫;逾 1,000 人(或逾 500 人且有特定有害業務)始要求其中一人專任 | 衛生管理者需國考安全管理者僅需研修 |
| 韓國 | 否 | 選任,可委託專業機構代行一般約 50 人以上,依業種別表另定;300 人以上須專屬不得兼任 | 是國家技術資格或醫護資格 |
| 新加坡 | 否 | 僅高風險行業須委任營造、造船、特定製造流程且達一定規模 | 是須向勞動部註冊 |
| 德國 | 否 | 依行業風險與員工數計算年度投入時數不分規模皆有委任義務,時數隨風險分三組計算 | 資格認可制工程師/技師/師傅多元路徑 |
| 英國 | 否 | 指定適任者,可委外不分規模一律適用 | 否以訓練、經驗、知識實質認定 |
| 美國(聯邦) | 否 | 無通用義務個別標準另有特定角色;部分州另訂更嚴規定 | 否 |
說明:本表比較八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美國一列僅指聯邦層級,各州可自訂更嚴規定(例如加州強制書面傷害與疾病預防計畫並須指定權責人員);新加坡的規模門檻因官方資料庫無法存取,未能逐字核對。
八個國家裡,只有台灣走到「強制設專責部門+人員專職禁兼任+資格限國考體系」三重全滿。中國大陸雖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規定,但寫的是設置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二擇一。日本、韓國、新加坡、德國、英國、美國,全部沒有部門設置的要求。
「專職」這件事,各國用了完全不同的技術
日本把它拆成兩層。「専属」指人要歸屬該事業場,排除外部顧問掛名,這是所有衛生管理者的基本要件;「専任」才是不兼辦其他工作,而且只要求其中至少一人——常時逾 1,000 人的事業場,或逾 500 人且有坑內勞動等特定有害業務常時 30 人以上者。核心由一個人守住,其餘保有彈性。台灣是達門檻就全部管理人員專職,沒有這個緩衝。
德國根本不用「專職」這個概念。依 DGUV Vorschrift 2,雇主要買的是時數:依行業風險分三組,用「每名員工每年幾小時」乘上員工數,算出企業醫師與安全技術人員的年度最低投入量,並規定兩種專業各自至少分得兩成。內部專職、內部兼職、委外服務都可以——法規不管僱用型態,只管投入量。
英國連證照都不要求。雇主須指定「適任者」,判準是訓練、經驗、知識與其他特質;英國安全衛生署的實務規範明白寫著:適任不必然需要正式資格。美國聯邦更徹底,不發任何職安衛證照,也不強制設置安全衛生人員。
這裡有個關鍵差異值得記住:德國和英國管的是「量」,台灣管的是「類」。
管「量」的制度天然容許彈性——時數達標之後去支援別的事不構成問題,因為「夠不夠」本身就是比例概念。管「類」的制度必然僵化——一旦做的事跨出職安衛的類別就是違規,沒有程度、沒有比例、沒有偶發豁免。我們今天為「短期支援算不算違規」吵得不可開交,某種程度上是因為台灣選了一個沒有中間值的管制技術。
那麼,管得嚴的國家職災比較少嗎
| 國家 | 職災死亡率(每 10 萬勞工) | 年度 |
|---|---|---|
| 英國 | 0.4 | 2023/24 |
| 德國 | 0.7 | 2023 |
| 新加坡 | 1.2 | 2024 |
| 日本 | 1.3 | 2023 |
| 台灣 | 2.2 | 2024 |
| 美國 | 3.5 | 2023 |
| 韓國 | 9.8 寬/約 4.3 窄 | 2023 |
台灣的形式要求最嚴,死亡率卻高於日本、德國、英國、新加坡;美國幾乎沒有設置管制,數字卻是前段班裡最差的。兩端都不支持「形式管制越嚴、績效越好」的簡單推論。
但我必須把警語寫清楚,否則這張表會被合理地打回來:通勤災害是否併計、是否含職業病死亡、分母是投保人數還是全時當量、通報門檻幾天——每一項都足以讓數字移動一倍以上,韓國同一年度的兩個官方口徑就相差逾一倍。更重要的是,產業結構的影響很可能大於制度差異。這張表只能說明「制度嚴格不保證績效好」,不能證明「制度造成績效差」。
我寫這篇不是要說別人比較好。是想指出一件事:要達成同一個目的,做法不只一種。當我們把「專職」當成唯一正確答案時,其實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選了別的路。
下一篇:我去查了「專職」當初的立法理由,還有這套制度實施近二十年來的三個空白。其中一個空白,我認為比任何一項爭議都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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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說明
台灣引用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狀態為現行法規;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取自厚生労働省官方法令頁;德國、英國、美國、歐盟條文逐字比對官方原文。德國 DGUV Vorschrift 2 時數數字僅二手來源稱 2026 年新版未變動,未取得官方一手全文;日本《労働安全衛生規則》第 7 條專任條款款次,兩輪查證分別為第 5 款與第 3 款,實質內容一致、款次待核;新加坡門檻數字因官方資料庫拒絕存取未能逐字核對。職災統計取自各國官方統計與勞動部勞動統計年報國際比較表,口徑差異詳見文中警語。「量的管制/類的管制」之分類為作者個人分析,非查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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